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法规依据设立公司股权分置计提收入帐载适用法律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来宾市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来宾市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4-12-31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来宾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上一篇:山东省关于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下一篇: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