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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24-12-30 | 全文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0.5%。

二、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其他事项

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由按季申报暂时调整为按次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也可参照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公告》第一条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即对所有在预征环节的商品房转让行为,均按照0.5%预征土地增值税。

《公告》第一条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所称“清算基准日”为清算报告归集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日;所称“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包含在建工程转让、土地转让。

《公告》第一条所称“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交易价格,并以此确定预征计税依据。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投资、抵债等形式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的行为,应按规定进行预征。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要求,于签订合同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故《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其他事项

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中,纳税人存在办理产权过户等特殊性需求,以及税务机关存在通过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交易环节土地增值税入库等问题,故《公告》第三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暂时由按季申报调整为按次申报。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在2025年1月1日起发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一般为合同协议签订时间)的应税收入,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预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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