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135号
发文日期:2001-09-24 | 全文失效
各市人民政府: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省房地产企业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长,不易准确计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特别是有的企业纳税意识淡薄,财务管理混乱,或故意拖延工程决算期限,对企业所得税进行零申报,税收流失问题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效地防止税收的流失,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准确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各市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户进行清理,凡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支出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10%-2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发票必须限量出售,严格审查,对前次领购并已开据使用的发票,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应停止对其出售发票。
三、强化与房地产开发密切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在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密切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以保证占房地产开发成本较大比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四、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抓住治理整顿的契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措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平等竞争,并不断壮大和发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地税函[2006]6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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