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135号
发文日期:2010-08-19 | 全文失效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注: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