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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

辽地税发[1996]217号

发文日期:1996-09-09 | 全文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发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给合我省实际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问题,建立资料传递和信息反馈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完(免)税情况。根据需要,经土地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协商指定的税务人员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税务部门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完善地价评估及确认制度,并将地价确认结果提供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同时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

  [部分废止]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扣除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后得到的地价高于基准地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该地价直接进行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扣除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后得到的地价低于基准地价的,纳税人必须委托经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对该地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地价结果确认后,应当出具地价结果确认书(以下简称地价确认文件)。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的地价及地价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省土地管理局确认方为有效。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价格确认制度,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及确认。其中转让房地产收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必须经省地税局确认。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土地增值税征管和土地资产管理:

  (一)申报。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和受让人应确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纳税人同时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持纳税申报表、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地价确认文件及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确认。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地价确认,并对受让人提出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分别和,向受让人和纳税人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及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地价确认文件和土地登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1996年9月9日

注: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的地价及地价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省土地管理局确认方为有效。其中转让房地产收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必须经省地税局确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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