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12-23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现就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市本级范围内非住宅房地产,纳税人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个人转让市本级范围内非住宅房地产,如纳税人暂无法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预征率按2%执行。
三、《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丽地税政[2008]118号)文件中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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