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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7-09-01 | 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规定,现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不能按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2017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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