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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3-10-22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就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十条规定尚未清算完毕的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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