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0-10-14 | 条款失效
依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二、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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