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5-11-12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范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新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比照《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执行。对个人销售住房,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行为,仍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方法。
三、新旧房的标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地税三38号)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预征,预征率为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五、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清算,由企业和个人在预征后,按照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
六、在清算时,旧房要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行为,由主管税务分局确认。
七、对企业既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主管税务分局可根据契证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核定其税额;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分局按5%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2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非房地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8]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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