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省内通办业务筹建期间费用股息红利门窗工程保障性住房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8〕75号

发文日期:2008-12-02 |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印花税问题。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对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受人,应按规定贴花。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于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的住房转让合同,按以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