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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2-06-18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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