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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2019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9-05-14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核定征收率: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止。《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4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提高土地增值税税种管理质效。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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