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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关于临沂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2-11-2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所辖区域。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原《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亦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根据省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据此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是对《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的政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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