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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普通住房标准

东地税发[2010]43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对本通知下发以前未预征土地增值税且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律按照新的预征率执行。

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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