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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2-02-1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设立兵团城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新设立的兵团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设立前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一致,继续适用设立前所在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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