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9-01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保障性住房预增率1%,其他房地产预增率2%。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转让)商铺、车位、车库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销售(转让)住房,其他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地税发[2008]198号)和《关于对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肇地税发[200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1日
注:
依据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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