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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6-18 | 全文失效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为3%。

(二)销售非普通住宅为3.5%。

(三)销售别墅、写字楼、商铺为4%。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预征率自201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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