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7]130号
发文日期:2007-09-01 | 全文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市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县(区)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县(区)局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台账(土地增值税要单列反映),根据惠地税发[2007]48号规定,按季度将土地增值税征收台账报市局税政科备案。对于2007年2月1日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未进行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各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发出催报催缴通知书,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的审核,按权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确保自行清算工作的申报质量。对经催报催缴仍不申报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严处罚。
四、《管理办法》中明确几个问题:
1、“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具体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项目以市、县(区)发展改革局审批立项为准。
3、[部分废止]土地增值税的监控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税源的监控管理,市局要求土地增值税报市局监控的企业及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含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清算管理中须报市局进行纳税评估和核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符合免税规定的,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须报市局审批。
五、本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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