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增税清算吗企业间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应税大气污染物低价福利房非普通住宅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1-10-28 | 全文有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10-28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公告》对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对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因个体工商户转让财产所得应并入其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项中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本项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三)《公告》所称的“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明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下一篇: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