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免征企业所得税食堂工作餐操作指引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金税三期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发文日期:2022-03-19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官方解读

有关负责人就落实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上一篇:有关负责人就落实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 ...下一篇: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