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筹办期永续债财产利得应税大气污染物变名虚开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87号

发文日期:1995-05-16 | 全文有效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