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发文日期:2010-12-09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附1: 纳入国内航空公司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 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的标准 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CAAC),并同时持有美国联邦航空局维修许可证(FAA)或欧洲航空管理局维修许可证(EASA)。 二、上一年度销售额至少达到3亿元人民币。
附4: 国内航空公司《免税申请报告》中统计数据的填报说明 根据财关税[2004]63号、财关税[2006]52号及本规定,享受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和民航局报送下一年度《免税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中有关统计数据应分别填报6张表格。表格1为汇总表,格式及指标说明详见附5;表格2至表格5按照财关税[2004]63号的规定分别填报进口航材的执行情况、飞机维修业务情况、下一年度进口航材计划和飞行里程情况,其中飞机维修业务情况应分别报告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飞机大修除外)、送国内维修公司维修和在本公司内维修等业务情况,飞行里程情况应分别报告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支线航线飞行里程、飞行总里程情况,表格2至表格5由填报单位自行制表;表格6填报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业务情况,表格6的格式详见附6。 表格1汇总表指标说明: 1、 直接进口航材总额:航空公司直接进口的航空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其他飞机和发动机附件以及维修用消耗器件五大类航材的总额,不包括相关的进口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2、 直接进口航材应缴纳的进口税收总额:在未享受任何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航空公司直接进口的五大类航材所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 3、 送境外维修航材费用总额: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的五大类航材(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所发生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总额,不包括相关的进口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4、 送境外维修航材应缴纳的进口税额:在未享受任何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的五大类航材(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所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 5、 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航材费用总额:航空公司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的五大类航材(包括飞机大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包括相关维修公司为其维修航材而发生的进口税收总额。 6、 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缴纳的航材进口税额: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为享受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航材而缴纳的进口税收总额。 7、 飞行总里程(公里):航空公司在报告期内飞行总里程(含正班、加班及包机飞行里程)。 8、 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公里):航空公司在报告期内国际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含正班、加班及包机飞行里程)。 9、 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公里):航空公司在报告期内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含正班、加班及包机飞行里程)。 10、 下一年度进口航材及送境外维修预算:航空公司在下一年度内(1—12月)直接进口航材和送境外维修航材(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预算总额,不包括相关的进口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附5: 表格1:**航空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数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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