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01-17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在江门市内二手转让(包括二手以上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地区 核定征收率
类 别 税 率
蓬江
江海
新会 转让二手房产 5%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5.5%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6%
鹤山
台山
开平
恩平 转让二手房产 5%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5%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5.5%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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