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7-12-25 |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9月30日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自2010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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