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34号
发文日期:2007-03-20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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