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7号
发文日期:2009-09-03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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