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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3-05-27 | 全文有效

注释:

1、条款修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凡转让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二〔1999〕3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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