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08-29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127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9日
附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按照总局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通过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看,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标准低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同时,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后因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补缴税款,造成拖欠税款现象,需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适用的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
三、《公告》执行的时间
从2013年10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执行新的预征率标准。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