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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0号

发文日期: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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