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规定,现将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丹东市存量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未超过10,000(含10,000) 5%
超过10,000未超过20,000(含20,000) 7%
超过20,000 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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