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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7-15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13]25号)文件自该公告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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