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4〕45号
发文日期:2004-10-10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免征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目录》内的,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进口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目录》不一致的,以《目录》所列商品名称作为审批依据。 三、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 四、《目录》所列进口原材料、消耗品的范围和内容今后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仍按《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执行。 六、上述政策自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2.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略) 附件1: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一、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二、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 三、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四、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五、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