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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发文日期:2006-03-30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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