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完税证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期末留抵退税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情形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59号

发文日期:2005-03-30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文自2018年3月5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2001年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使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逐年上升,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在收入逐年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政策上的偏差,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上述政策规定,由于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执行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依法行政。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治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的

管理权限: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免税事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接核定。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由市、县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单位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免税核定审批表(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印模)(略)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汕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意见》的 ...下一篇: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