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权限的通知
宁地税[税一]发[2000]360号
发文日期:2000-12-26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申报纳税制度,加强税源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治区地税局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权限的请示的批复》(宁政函[2000]157号),现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由现行各级税务机关按权限核定征收,改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改变后,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严格征收,确保土地增值税及时足额入库。
三、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大稽查力度,对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未申报及申报不实的,按规定补征税款、滞纳金,加大处罚力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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