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23号
发文日期:1999-05-19 |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制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自199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收入的各类中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检查内容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
1.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项目,未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在免税期内再次转让房地产的,以及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按规定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参见沪地税地[199 5]35号文。
2.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发生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虽已申报纳税但开发成本和其他扣除项目的计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单位。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第二、第六条 。
3.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参见《暂行条例》第二条 。
4.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商品房(含普通标准住宅)用于出售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参见沪地税地[1995]36号、《暂行条例》第二条 。
5.转让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沪建建[1994]632号),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
6.建造不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标准的房地产发生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
参见沪地税地[1995]36号文。
7.对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未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参见沪地税地[1996]30号文。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
1.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入商品房再出售取得的收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
参见沪地税地[1997]25号。
2.房地产经营单位收购旧房再出售,扣除的重置成本价未经税务机关确认。参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沪地税地[1995]38号。
3.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房地产经营单位以中介、代理名义,而实际从事买进房地产即转手加价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参见沪地税地[199 5]38号文。
(三)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
1.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除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定允许减免税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参见《实施细则》第七条 。
2.以原有的土地(或房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取得商品房改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而取得收入的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已申报纳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按规定不能享受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加计扣除。参见沪地税地[1997]34号、25号。
3.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定的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参见沪地税地[1998]1号文。
三、检查方法、步骤
1.方法:此次专项检查以单位自查和税务机关一般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税务机关检查为主。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自查面为100%,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面为100%。
2.步骤:第一阶段,税务机关内部准备动员、部署阶段(在6月15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安排纳税单位进行自查,在开展自查的同时,组织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在8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为组织入库、补课整改,书面总结(在10月底前完成)。
四、政策界限
1.专项检查以《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为政策依据。对纳税单位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交税款外,可免予处罚;对被税务机关查实少缴或未办理申报纳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2.部分区、县房地产销售量大,但土地增值税至今未入库,已严重影响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应开展重点检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五十五条 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违者必须坚决纠正。
3.被税务机关查出以往年度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取得收入漏缴或未缴土地增值税,由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补征税款并处罚。
五、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县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该税种自1994年开征以来的首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好计划和部署,要有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制定计划、组织人员,明确分工,加强考核,切实搞好专项检查。
2.开展宣传辅导。此次专项检查既是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我们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水平、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要切实解决思想顾虑,克服畏难情绪,使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3.搞好总结评比。各单位要作专项检查的总结,填报查补数及处罚数,认真分析检查中的主要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检查总结和统计报表于10月3 1日前报送市局地方税处,市局将根据汇总情况对组织好的单位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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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8日沪国税流[1999]77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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