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存量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辽地税财[1999]308号
发文日期:1999-12-14 | 全文失效
【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7月27日起全文失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1999]24 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些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后不及时按规定进行评估,也不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按期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取得的存时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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