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200号
发文日期:2004-12-10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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