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预征小微企业工资薪金 职工教育经费新办企业存货没有取得发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发文日期:2005-07-2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