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厦府[2005]389号
发文日期:2005-03-01 | 全文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厦府[2005]389号
全文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76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免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的居住用住宅。
2、对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其他项目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一是对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取得的实际收入按0.5%预征;二是对销售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取得的实际收入按1%预征。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
房地产开发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征管工作。
六、土地增值税为市区共享收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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