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92号
发文日期:2012-04-25 |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本地政府和住建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请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本地政府或住建部门没有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住建部门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七、关于中介机构问题
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将其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采信名单。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暂缺文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是否按核价计算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相关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与契税计税依据一致,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印花税征税的计税依据按核价计算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91号)和《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17号),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已售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设定为开出结算发票时间,此规定继续执行。
财产和行为税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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