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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5]94号

发文日期:2005-12-31 | 条款失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 2005〕94 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行为,保证税款均衡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在其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为预征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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