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发文日期:2008-02-25 | 全文有效
|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