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8-11-20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8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8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8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8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80% 金融业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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