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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4号

发文日期:2006-08-22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经协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现将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分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21日 署监发〔2006〕31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深圳海关关于对出口含金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关审〔2006〕252号)。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8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中“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退税”的政策规定。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对出口黄金及其饰品暂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005年、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明确“企业办理含金产品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必须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含金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经研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署通〔2000〕486号文件,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退税专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口的黄金及其饰品,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有关退税管理部门凭企业提供的有关发票办理增值税免抵手续,海关不再补签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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