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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090—湘财税(2006)21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普通住房的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的规定执行。即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文中第二条“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执行中按房屋购买发票载明的当月起至转让当月止的实际月份数除以12换算成年数,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加计扣除计算办法如下:

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发票所载金额×5%×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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