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72-川地税函 2012 475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拆迁还房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当地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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