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 我省不同行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核定上下限比例如下:
应税凭证类别 | 行 业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购销合同 | 工业 |
| 50-80 |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 购销总额 | 60-80 | |
商业零售 |
| 30-70 | |
外贸 |
| 80-100 | |
房地产开发业 |
| 80-100 | |
其他 |
| 20-100 |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定作业 |
| 80-90 |
印刷、广告业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70-80 | |
修理、修缮业 |
| 40-50 | |
测绘、测试业 |
| 50-60 |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业 | 收取费用 | 80-100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业 | 承包金额 | 80-100 |
房地产开发业 | 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业 | 租赁金额 | 100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业 | 货物运输费用 | 70-100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业 | 仓储保管费用 | 80-100 |
财产保险合同 |
| 保险费收入 | 100 |
技术合同 |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 100 |
产权转移书据 |
| 产权转移收入 | 100 |
第四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各行业统一的核定比例。对收入、费用凭证难以查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印花税税额。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并根据纳税人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再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第五条 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第六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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