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4号
发文日期:2012-03-19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 |||||
序号 | EX①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2012年最惠国税率(%) | 暂定税率(%) |
1 | ex | 84419010 | 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 | 8 | 3 |
2 | ex | 90029010 | 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 15 | 10 |
3 | ex | 90029090 | 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 15 | 10 |
4 | ex | 90138030 | 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 | 5 | 取消暂定税率 |
注① “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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