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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4号

发文日期:2012-03-19 | 全文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4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2012年最惠国税率(%)

暂定税率(%)

1

ex

84419010

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

8

3

2

ex

90029010

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3

ex

90029090

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4

ex

90138030

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

5

取消暂定税率

 

 

 

 

 

 

注① “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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